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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了,一分钱不赔!这份判决书值得一读…

2018-01-24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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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郑州中院微博、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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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医生杨帆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帆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一审判决杨帆补偿1.5万元。


死者家属仍不满意,上诉至郑州中院。结果,郑州中院的判决,令死者家属傻眼了:一分钱都不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中院关于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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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民法总则》施行后,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终于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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